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终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 银发〔1998〕5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中的比例管理指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流动充足性指标
  (一)备付金比例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8%)不得低于3%。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存贷款比例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
  (四)对流动负债依存率
  流动负债净额与长期资产的比率不得高于30%。
  (五)中长期贷款比例
  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中长期贷款余额与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六)拆借资金比例
  1.拆(调)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调)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3.净拆(调)入资金余额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高于4%。
  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通过联社调剂资金解决,监控指标为拆(调)入资金比例和拆(调)出资比例;县联社监控指标为净拆(调)入资金比例。
  二、资产安全性指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