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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停止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
       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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