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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
         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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