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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0日)废止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425号)


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大力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原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为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有利于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研发能力,加快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3.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4.有利于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规模经济;5.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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