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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如何制作裁判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如何制作裁判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审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新罪作出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判决书的尾部交待上诉事项后写明:“依据刑法五十条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依授权有死刑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应当执行死刑。

附: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于××地、民族、文化程序,因犯××罪在××监狱服刑)。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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