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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国管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2月12日)


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机关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节约经费支出,国管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1999〕23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局财采字〔1999〕23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贯彻好两个《通知》精神,根据国管局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司局要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今年我部召开的会议除在部招待所、培训中心之外,一律在国管局指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其他会议场所召开会议的,应事先报部审核后,由部办公厅报国管局审批。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各司局要继续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司发〔1997〕008号)中有关会议审批制度的规定。凡部和各司局召开系统性的会议,年初要将会议的内容、地点、参加人员、会议费预算报办公厅,经审核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批,严格按计划执行。小型座谈会,人员在35人以内的,经办公厅审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超过35人或涉及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参加的会议,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的会议,计财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会议标准,节约经费支出。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局财采字〔1999〕23号)中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中的住宿和伙食报价为最高限价。各司局在组织会议时,应同会议定点场所具体协商,尽可能争取优惠价格,根据商定的优惠价格,编制会议预算,报计财装备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监督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召开的监狱支出和劳教支出开支的会议由其直接报部领导审批。会议实际支出标准不得突破国管局确定的最高限价。

附件: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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