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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工作秩序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办公室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八、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和保密工作,努力维护机关的安全。
  九、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热情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行为文明、待人诚恳、主动服务、热情周到,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
  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第七章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各司(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做好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组织工作,切实转变会风,保证会议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召开部机关工作人员大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承办单位应当将开会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范围等有关事项在召开会议前一天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会议要求及时通知到每个应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三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因工作、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司(局)长请假由部长批准,其他司(局)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部领导批准;其余人员请假由本司(局)领导批准。
  第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分钟到达会场,各司(局)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会议签到单。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人在会议开始前,将会议出席人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五条 召开部机关工作人员大会,应以司(局)为单位相对集中就座,司(局)长坐会场第一、二排。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做到:
  (一)保持会场安静,不交头接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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