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工作秩序的暂行规定》和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
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落实部党组提出的“五新”要求,产转变部机关工作作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现将《司法部机关工作秩序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工作秩序的暂行规定
为实现部党组提出的部机关工作要有新思想、新作风、新要求、新面貌、新业绩的“五新”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机关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和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的要求,现就保持部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严格岗位责任制,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处长对司(局)长负责、司(局)长对部长负责,部长对中央负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越权,不失职。
加强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允许擅自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不得延误。
二、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对各项工作都要定时间、定质量、定要求。对不能胜任工作者,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请事假应当说明理由,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请病假应当有医院或医务室证明;续假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
四、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推诿、不扯皮,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五、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应当按组织渠道进行。不准散布流言蜚语、搞小动作、无事生非。
六、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公务活动;工作时间不大声喧哗、吵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