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安置帮教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1992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中有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的指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陆续创办了一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和基地。许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经过积极努力,还与当地的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有利于安置基地和实体建设的优惠政策。截止1998年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地市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在各级政府帮助下,已创办安置基地1410个,安置4518人;创办安置实体652个,安置2880人,对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重新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特下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实体和基地建设及地方性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请各地按要求认真统计填写,于1999年8月31日前将统计表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附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实体和基地建设及地方性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附件: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实体
和基地建设及地方性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省份: 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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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区、│地(市、│县(市、│乡镇(街│其他│总计┃
┃ │ │市)设立│州)设计│区设立 │道)设计│ │ ┃
┃ 实体 ├────┼────┼────┼────┼────┼──┼──┨
┃ 情况 │实体数 │ │ │ │ │ │ ┃
┃ ├────┼────┼────┼────┼────┼──┼──┨
┃ │安置人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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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 │基地数 │ │ │ │ │ │ ┃
┃ 情况 ├────┼────┼────┼────┼────┼──┼──┨
┃ │安置人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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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 国有 │ 集体 │ 民营 │ 个体 │ 其他 ┃
┃ 性质 ├──────┼─────┼──────┼─────┼────┨
┃ │ (个)│ (个)│ (个)│ (个)│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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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 │ 良好 │ 一般 │ 亏损 │ 其他 ┃
┃ 状况 ├──────┼───────┼───────┼───────┨
┃ │ (个)│ (个)│ (个)│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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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优│ │省(区、│地(州、│县(市、│乡镇(街│ 其他 ┃
┃惠政策│ │市) │市) │区) │道) │ ┃
┃ ├────┼────┼────┼────┼────┼─────┨
┃ │数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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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实│ ┃
┃体和基│ ┃
┃地建设│ ┃
┃中存在│ ┃
┃的主要│ ┃
┃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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