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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
 (1999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Mediation,简称CPAM。
  第二条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由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地方人民调解团体组成的非赢利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人民调解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发扬和完善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
  (二)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
  (三)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建议;
  (五)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七)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
  (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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