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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在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50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当年律师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将会费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对拒不交纳会费的,建议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暂缓注册、不予以注册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二)维护会员合法执业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政治、业务学习资料;
  (四)会员的奖惩工作;
  (五)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六)开展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
  (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关的日常支出;
  (八)支援贫困地区会员活动;
  (九)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一)成立财务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并抄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一条 司法部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费交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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