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及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
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 全国范围内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
一、要提高对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是贯彻实施《
律师法》,保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增强律师的责任感、服务意识、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教育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接受社会监督的思想,将自己的执业活动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坚决克服社会监督可有可无的思想,坚决纠正摆脱和回避社会监督的现象。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是代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督察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和律师协会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的人员担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每届任期为三年。
督察员的职责:
(一)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司法行政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律师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对重大投诉违纪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督察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有权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建议。
督察员不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对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律师协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律师协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