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同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7月11日)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你所司鉴所发请〔1999〕第13号文收悉。
经我部研究并与国家计委价格监督司协商,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原则同意你所司法鉴定收费暂行标准(试行)。
考虑到目前你所执行的收费标准是前几年制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允许你所在毒化、物证、病理、临床等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上,可以随着上海市经济增长及物价上涨幅度逐年有所调整。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出台后,你所亦可参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