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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同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7月11日)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你所司鉴所发请〔1999〕第13号文收悉。
  经我部研究并与国家计委价格监督司协商,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原则同意你所司法鉴定收费暂行标准(试行)。
  考虑到目前你所执行的收费标准是前几年制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允许你所在毒化、物证、病理、临床等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上,可以随着上海市经济增长及物价上涨幅度逐年有所调整。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出台后,你所亦可参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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