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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五大精神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们国家的指导地位,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经过修改的宪法,对于我们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更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加强《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必须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认清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意义,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关于宪法宣传的要求,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全会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再一次掀起学习宣传宪法的高潮。要宣传宪法的地位、作用和根本原则,宣传修宪的重要意义和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领会和掌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宪法观念,保证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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