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
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9年5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现将《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部。
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近年来,各地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普遍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执法规定,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并探索总结了多种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实践证明,“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是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劳教人民警察廉洁自律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加大对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教工作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一、“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对以下执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1.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提前解教等奖励;
2.对劳教人员的延期等决定;
3.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4.对劳教人员的试工、试学、试农;
5.其他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有关的事项。
(二)对以下事项要向劳教人员和来所接见的亲属公开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1.对劳教人员的记分考核、分级处遇;
2.选举、批准劳教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3.劳教人员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
4.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对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他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公布处理结果。
二、“两公开一监督”形式
(一)公告明示。对上述“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要分别在劳教所的接见室或劳教人员生活区公告。有关规定也可印制成册发给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