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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部门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计量管理

 第三条 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
  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 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工程局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工程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铁路分局、工业公司,工程局所属工厂、工程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或设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五条 工作计量器具在300台件以上的铁路局工厂、站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工作计量器具单一、计量器具分散或不足300台件的单位,可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六条 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由总工程师或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各工厂、研究院、所应有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基本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各设计院、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应在相应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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