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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定

 三、教学工作
  教学要贯彻理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要坚持教学,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相结合,充分发挥其直接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制订学校各类班级的教学计划.学习期限要依据所学内容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而定,贯彻以短期、业余为主的原则。学习形式要灵活多样。
  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选用全国统编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其他教材,或自行编写本地适用的乡土教材.
  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广播、卫星电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育。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经学校或有关主管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四、教师队伍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 主要由乡(镇)招聘。 乡(镇)聘用的专职教师, 其待遇参照普通学校同类教师或乡(镇)企业技术人员有关规定, 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定;对兼职教师应给予合理报酬。教育部门要给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配备少数必要的专职教师,对这些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调资、民转公、奖励和生活福利方面,要与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对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五、办学经费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乡(镇)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收入补贴等办法解决.为各业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所需经常费可由各业务部门提供。县(市)教育部门对学有成绩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
 六、领导管理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建立由教育、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学校领导管理机构。由乡(镇)领导人兼任校长,配备一名懂教育管理、热爱农民教育事业、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的干部任专职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副校长应经县教育部门批准任命,学校领导管理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办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对口办班;聘用教师;筹措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等。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建立教育行政、教学、财务、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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