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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25日)废止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文厅字[87]第1538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更好地搞好文化部的科技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文化部自然科学范畴项目(不包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著及出版物),其中:
  1、属于应用技术方面的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具备完整材料(1、成果报告表;2、技术鉴定证书小组;3、研制报告;4、测试报告;5、使用报告)。
  2、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一年后,经过鉴定或评审的。
  3、专利申请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并实施后,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项目,应在总课题完成以后申请奖励,其中子课题完成项目不能申请奖励。
 第三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是稳定可靠,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
 第四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四等奖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认真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格式附后),字体工整,字迹清晰(装订成册),印章不得复印。
 第六条 文化科技奖励分为部级和厅局级。厅局级奖励办法由厅、局自行制定。
 第七条 负责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和文化部业务司(局),统称为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定、审查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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