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25日)废止

文化部
 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厅字[87]第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精神,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的意见后,又召开了“北方片”、“南方片”两次讨论会,请部业务局及十六个省市的有关人员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   化   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限于文化系统自然科学范畴,包括:1、应用于文化系统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新成果;3、在科技管理、情报、标准及成果推广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4、在对引进设备和技术中消化、吸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文化事业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是有很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2、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一定要有充分的论据,并经实际应用证明是有显著效果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