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加强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加强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发出)


  中央财政设置的特大防汛和特大抗旱补助是中央财政为支持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防灾抗灾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所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为了严格按照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特大防汛补助费主要用于因发生超过工程能力的特大洪水所采取的抢险、堵口、复堤等所需器材购置、民工补助、临时聘请干部费用及管理费等。除此之外的费用,一律不许从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开支。对防御一般洪涝灾害和灾后堵口、复堤等补助费应由地方在正常的防汛岁修经费中安排,不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
  关于城市防洪问题,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一日国务院《关于听取防洪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中指出:“要明确,与大江大河的防洪有密切关系的城市防洪骨干工程,由水电部负责,建设部配合;这些城市本身的排涝工程和其它城市的防洪、排涝等工程,由建设部负责,水电部配合。城市新区建设要把防洪、排涝设施纳入规划,统一安排”。对城市防洪的分工,一九八七年七月八日,水电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城市防洪分工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贯彻执行四月十一日李鹏副总理听取防洪工作汇报会议纪要的精神,认真做好城市防洪工作,切实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经两部研究,确定与大江大河的防洪有密切关系的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芜湖、安庆、九江、南昌、武汉、长沙、沙市、成都、济南、开封、郑州、广州、南宁、梧州、沈阳、盘锦、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蚌埠、淮南等25座城市防洪骨干工程作为第一批由水电部负责,建设部门配合,……除上述25座城市外,原确定由建设部门或水电部门管理的其它城市,均按现有管理体制执行”。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城市防洪骨干工程所需建设投资,应由水电、城建两部解决,不得使用特大防汛补助费。
 二、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和农业企事业单位为抗御特大旱灾而兴建抗旱简易设施的材料费用和为抗旱添置提水运水工具的费用;补助乡村抗旱用的油费、电费、提灌机械维修等开支超过正常生产费用过多的部分;为抗旱而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和飞行费。凡不属上述范围的,不得从特大抗旱经费中开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