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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30日)废止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
 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以发布。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

             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按课题制管理的要求,采用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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