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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印发《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检查考核
  1.党组负责对部机关及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我部总体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2.部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和处级以上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纪检组、监察局和人事司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3.人事司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4.直属机关党委在安排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要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5.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落实效果显著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建议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
  (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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