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请报批,海关凭科技部批件办理有关手续。报文单位应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一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参加会议的国外代表人数超过150人的须会签科技部、外交部后提前一年上报国务院批准。
2.具有国际科技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会,但应报有关审批单位备案。海关凭主办单位的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原则上应提前半年至一年向科技部提出申报,提前申报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涉及申办问题则应事先适时提出申报;申办成功后,在举办有关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前仍需向科技部报批。
4.举办国际会议或展览会如有涉台问题、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他敏感政治问题,应由科技部和外交部共同审批。
5.国际科技会议的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中英文名称、会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办会目的、会议内容、相关的背景介绍、举办的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国外代表人数、国外代表的主要国别、办会经费来源等。
6.国际科技展览会的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展览会的中英文名称、展览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办展目的、展览内容、举办的时间、地点、展期、展览面积及办展的可行性分析、经费来源等。
三、主办国际科技展览会的资格认定
经科技部批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主办与各自主管业务相关的国际科技展览会,以上部门之外的单位主办国际科技展览会需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办展资格。
申请国际科技展览会办展资格的单位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科技部审批。申请材料应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2.上级主管部门所批准的业务范围(如属企业性质,则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3.本单位举办展览会的规章制度;
4.其他有关材料。
科技部对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授予其主办单位资格,分期分批予以公布,并抄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展品应接受海关监管,对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