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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
 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科委、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境内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这些国际会议和展览会为我国了解国外最新科技动态、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展示我国科技成就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扩大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科技部负责审批境内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和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国际展览会。为进一步规范此类活动,加强管理和规划,杜绝某些会议及展览会中存在的内容空泛、超标接待、规模过大、规格过高、重复办会等不良现象,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概念的定义
  (一)“国际科技会议”指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中国),以科技内容为主题的会议,主要包括:
  1.国际科技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他会议;综合性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科技方面的各类会议;
  2.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
  3.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附设的研讨会。
  (二)国际科技展览会是指境外参展厂商比例在20%以上,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主要包括:
  1.介绍国外科学和新技术内容的图书、图片、样品、产品、仪器和设备,并以技术交流为主要目的而举办的展览;
  2.国际科技会议附设的展览;
  3.为配合国内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和引进先进设备及工艺而举办的展览。
  二、申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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