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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失效]

  五、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及履行其他法定执法职责时,必须持有并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在其他行政区域持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须由持有本证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陪同。
  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丢失的登报声明作废。经向所在机关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应当将其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其他不能实行履行执法职务的情形。
  八、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越权执法或者拒绝、拖延履行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一年,最长三年。在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九、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的暂扣和缴销情况及时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就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事项每季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行政执法证申领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完成后开始,分批实施,具体方案待定。在当地申领行政执法证工作结束后,其他执法证件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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