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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会以教育纠纷的形式反映出来,必须及时、有效地通过健全教育纠纷处理制度,妥善疏导、化解和处理。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请求的受案、处理以及行政应诉工作。
  二、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的基本要求
  通过试点,加强依法治教的观念和职能,健全教育部门内部承担执法职能的机构,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教育执法的职责分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教育执法队伍;完善各项教育执法及监督的制度,有效地处理各类教育违法案件和教育纠纷。 
  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要结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重点加强教育行政部门自身的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同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推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执法工作,强化政府教育法制监督职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积极对教育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和审判,通过仲裁、司法途径裁处教育纠纷,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效用。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法作出和执行有关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取销颁发证书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法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请求并作出处理决定等。为保证具体执法及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试点工作中要充分重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要进行总体规划、分类实施,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主动争取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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