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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通过具体措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新型劳动者。
  第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兼任主任。专职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教育、农业、科技、财政、乡镇企业、武装、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务委员会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的原则,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措施;聘用专、兼职教师;筹措办学经费并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研究解决办学和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成人教育事业,熟悉教育管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脚踏实地的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示范性学校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专职校长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并配备相应的专职校务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协助校长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有专用教室、办公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仪器室、资料档案室等。实验实习基地:城效区乡(镇)不少于5亩,农村乡(镇)不少于10亩。
  经济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
  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
  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有与教学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经济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3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2000册以上;建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配有电视机、录像机、电脑等电教设施。
  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2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1500册以上;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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