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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1995年9月7日 教体〔1995〕1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管理,使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现将《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区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面向中小学校、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是研究青少年体质健康、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和常见疾病、多发病防治的业务指导部门和社会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所在地区内的中小学生。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部署学校卫生工作。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卫生工作。
  第五条 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1、负责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本地区学生的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做好资料统计分析和积累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提出干预措施,指导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 开展和指导中小学生常见疾病及其它疾病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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