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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
 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教职厅〔1995〕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办学水平较高的职业高级中学,加强职业高级中学建设,促进职业高级中学的改革与发展,兹决定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职教中心等)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1、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认定工作是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的继续与发展。各级领导应把开展好这项工作作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骨干职业技术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要掌握好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工作的导向性和典型示范作用,坚持以促进学校建设和改革为重点,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评估工作。
  3、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工作,既要尊重学校发展的历史,又要全面考究评估学校的现状,并优先考虑对国家职教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办学质量与效益高且具有重要影响的职业高级中学,在办学条件中的硬件设施方面,也要适当考虑大城市和边远地区的实际情况。
  4、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不搞终身制,每隔几年重新评估审批一次。
  二、评估的组织领导
  国家教委负责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审批工作并成立由教育管理人员、职教教研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审议小组。
  评估审议小组分析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上报的备选学校情况,并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样检查,协助国家教委做好审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根据国家教委的部署、要求,负责对本地各参评学校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教委上报备选学校。
  三、评估审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教职〔1994〕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国职业高级中学发展的总体水平,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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