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习、宣传
《教育法》应采取多种形式。各新闻单位应将
《教育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作出具体安排。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辟专题、专栏或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等。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普及,使
《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心教育,全社会重视、支持教育的社会风尚,为
《教育法》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它是颁布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国家教委将围绕
《教育法》的实施,进一步调整教育立法计划,抓紧起草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与
《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现行教育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加快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保障
《教育法》的全面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城市也应结合贯彻实施
《教育法》的需要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地方教育立法工作,及时调整教育立法计划,抓紧制定与贯彻实施
《教育法》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同时,应结合
《教育法》的实施做好地方教育法规的清理工作,把贯彻
《教育法》落到实处。
六、为切实保障
《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应加快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教育执法检查、监督职能和教育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要建立教育申诉、调解、仲裁制度,健全和完善教育部门的行政复议制度、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处理各种教育纠纷和违反
《教育法》的案件,检查、监督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依法治教水平。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应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对于违反
《教育法》的大案、要案,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认真、及时查处。对于严重违反
《教育法》的案件,应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例应向社会公布,以维护
《教育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