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司法部、全国教育工会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4日 教策〔199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于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将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搞好
《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教育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宣传
《教育法》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
《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教育法》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列入工作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
《教育法》列入1995年普法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组织全民性学习和宣传活动。各级教育工会应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和实施
《教育法》的工作。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党委宣传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及教育工会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做好
《教育法》的宣传、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