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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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