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每个交通民警在一个年度内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为连续10个工作日,计80学时。
第五条 交通民警岗位培训内容分为政治理论、交通管理业务和警体训练。政治理论教育占培训总时间的30%;交通管理业务占培训总时间的60%;警体训练占培训总时间的10%。
第六条 政治理论教育内容和每年侧重的交通管理业务内容,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安排。
交通管理业务培训内容根据受训人员文化程度和警龄,选择适用教材。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使用公安高等院校统编交通管理专业教材;大专以下学历且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不满5年的,使用人民警察中级培训统编教材《公安交通管理教程》。各地可以根据交通民警工作岗位的不同和当地实际需要安排。
警体训练的内容包括擒敌拳、射击和指挥手势。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其他参考辅导材料。
第七条 交通民警岗位培训以学习原著、法规、辅导材料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教员授课与学员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交通民警岗位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试。考试题目由培训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编制,考试时间为90至120分钟。50周岁以上的开卷考试,不满50周岁的闭卷考试。试卷评判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评分制。
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九条 交通民警岗位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交警总队,地区、市、州、盟(以下简称地区)交警支队分别实施培训。
第十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省交警总队的正、副总队长、政委和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政委的轮训。每期各省一至二人,轮流接受培训。轮训工作由中国道路交通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承办。参加过上述培训的,本年度可不再参加省内的培训。
第十一条 省交警总队负责对总队机关人员和地区交警支队的正、副支队长、政委及所属处、科、所长,县(市、旗、区)交警大队的大队长、教导员进行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