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队伍教育整顿的通知
(公交管〔199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公安部决定于今年3月至6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和进行集中教育整顿,并印发了《
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和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公通字〔1998〕11号文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窗口”,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化学济南交警活动,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交警形象和警民关系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宗旨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严格执法的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交通管理业务,明确这次执法检查和教育整顿的重点。
(一)坚决制止路面执勤执法中的“三乱”和执法不规范、不文明行为。重点检查地方政府或公安机关内部有无下达罚款指标,甚至将罚款“提成私分”等问题;有无非正式民警(合同制或协勤人员)上路执法;交通民警在处理交通违章、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制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及执勤执法规定办事,使用和填写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国务院颁发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建立银行系统代收罚款制度。
(二)着力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及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等问题。重点检查事故办案中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有无由于事故处理部门的原因久拖不决的积案;是否存在以罚款或赔偿代替驾驶证处罚或行政拘留,甚至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是否严格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处理程序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
(三)坚决杜绝在车管工作中为走私车或被盗抢机动车入户上牌等问题。重点检查在办理机动车牌证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公安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建立并落实核查审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牌发证和“卖驾驶证”是否存在代收费或乱收费等问题;在便民利民方面是否全面达到《
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