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奖励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奖励办法按自治区公安厅和财政厅《关于对举报和协助查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的通知》(〔91〕内公交237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参加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有功的侦破人员和部门,应比照刑事侦察人员或其他有关警种给予记功、奖励。奖励也可参照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执行,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擅离职守,贻误战机,徇私枉法等不按规定查缉或协查肇事逃逸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责任人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同时缴销事故处理证。
对不积极进行查缉或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查缉、协查肇事逃逸案件工作列为对各级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每年与目标考核一起进行。
第七章 打击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查获的肇事逃逸驾驶员一律吊销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政拘留;对致人重伤或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一律按《
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已查清或基本查清事实真象,迫于压力而投案自首的肇事逃逸者,一律按查获的肇事逃逸者的处罚标准处罚。
第四十条 对案情尚未查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肇事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吊销的驾驶证,处理机关要在处罚裁决书生效后一周内,将处罚裁决书及驾驶证送交或挂号邮寄发证机关;同时要将处罚裁决书复印件邮寄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事故对策指导科一份。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发生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亡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