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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辑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发出协查通报的部门应当在24小时之内撤销通报。

第五章 协查

  第二十七条 要求协查肇事逃逸案件的方式是:
  (一)发出《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
  (二)电话通知紧急协查;
  (三)派员前往。
  第二十八条 要求协查肇事逃逸案件的办案部门,在协查通报或电话通知中,应当提供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和损害后果;尽可能提供肇事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颜色、装载、损坏部位等特征。
  第二十九条 协助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缉肇事逃逸案件,是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必须全力配合。
  第三十条 接到协查通报或电话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布置查缉。
  第三十一条 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堵截中,发现肇事车、肇事者或与协查通报、电话相符的嫌疑车辆、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或滞留措施,收集有关证据。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必须立即讯问,并及时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一时难以赶到,又需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实行必要留置的,应当由协查地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带回肇事车辆、嫌疑车辆的,应当及时派人前往办理有关暂扣手续;如需要协查地公安机关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拘捕、寄押或留置的,案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员,一时难以查明有关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要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甄别。要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未作出正式答复的,可视协查通报或紧急协查电话自行失效,协查部门对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员登记备案后放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线索和有功的群众,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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