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查缉肇事逃逸案件资料库(如:车型资料、灯罩、漆皮等现场可能遗留的痕迹样本),以便于查缉时使用。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查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肇事逃逸案件。
盟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直接参与肇事逃逸案件的查缉工作。
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发生的肇事逃逸案件。在发生肇事逃逸案件或接到协查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查缉工作。
第八条 发生一般肇事逃逸案件,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要赴现场指挥勘查,组织查缉;发生重特大肇事逃逸案件,旗县公安局和盟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要赴现场指挥勘查,组织查缉。
第九条 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十条 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缉,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情况,研究制定肇事逃逸案件的堵截、查缉预案,做到定岗、定职、定责。
第十二条 治安检查站和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承担堵截、查缉肇事逃逸车辆的任务,必要时经旗县或旗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临时设置堵截点。临时设置堵截点不得收费、罚款,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除。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邻省、自治区、盟市、旗县的交通干线或肇事逃逸案件较多的道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报案电话号码的提示牌,配置122报警电话,方便过路驾驶员和群众及时报案。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和节假日值班制度,确保及时接警、处警。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能够与相邻省、自治区、盟市、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互联络的通讯名录及通讯设备和有效的联席制度。
第四章 查缉
第十六条 发现或接到肇事逃逸案件的报案,应当查明现场人员或报案人身份、住址和联系电话,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案件简要情况和损害后果,做好接报案记录并及时报告领导,同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