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辑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
 公安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交管〔199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危害。预防和打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成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严厉打击肇事逃逸犯罪活动,制订了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办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1998年4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侦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简称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对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的调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保障

  第三条 肇事逃逸案件多发地区的盟市、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设立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的专门机构;其他地区应设置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的专门侦破人员。
  第四条 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人员,须持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并经刑事侦察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改善各级查缉肇事逃逸案件专门机构和人员的装备,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照明器材和较好的能适应快速反应的交通、通讯工具。保证足够的办案经费,办案经费不足部分由事故处理费补充或按有关文件向当地财政申请,也可由保险公司资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