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邮电部电信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特服号码的通知

邮电部电信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启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特服号码的通知
 (电公联〔1994〕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道路和农村主要公路拥挤阻塞的情况日益严重,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广大群众不知找谁报案,造成事故处理不及时,引起交通长时间阻塞,群众怨声载道,严重影响人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为此,经两部研究,决定启用“122”特种业务号码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特服号码(以下简称“122”报警台),以达到好记、好宣传、缩短处理交通事故时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是解决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减轻事故损失程度及防止道路交通阻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和邮电管理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要求明、后两年全国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必须首先开通“122”报警台,其他各地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
  二、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组建“122”报警台时,可采用以下办法建立:
  1.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建设交通指挥中心的工程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做出安排,尽量用一次性投资解决。
  2.较大城市的“122”报警台应设在交警支队的交通指挥中心或总值班室,以便各级领导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调动警力。
  3.中小城市和一时没有条件组建“122”报警台的地方,可以先把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电话号码更改为“122”,以保持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一致。
  4.不论采用何种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在建立“122”报警台之前要向当地电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持两部文件及介绍信。
  三、各地电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122”报警台的开通工作。具体要求和处理办法:
  1.各地电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优先提供市话局至“122”报警台的中继线路,以及在设备选型、技术性能等方面给予协助,并在开通后做好维护工作,保证线路畅通和正常使用。
  2.“122”报警台至市话局的中继线路和相应的两端接口配套设备,一律按照市内电话资费的有关规定收取初装费和中继线月租费,如需电方代维,另收代维费。以上安装和租用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支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