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交管〔1995〕93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公法〔1995〕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般或轻微事故,肇事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同时可以按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情节和责任,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两项处罚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