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违章
罚款通知书”上注明“暂扣驾驶证”法律效力的答复
(公交管〔1996〕9号)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中开具交通违章通知书问题的请示》(浙公交〔199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公发〔1991〕2号)、《
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69号)和《
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5〕206号)的规定,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银行后,对外地机动车驾驶员暂扣驾驶证(副证),在“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上注明“暂扣驾驶证”的,与原“暂扣凭证”具有同样的效力。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驾驶员,在规定的交款期限(15日)内可以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