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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式样暂不变。
  十六、各地应将全国统一的考试内容(题库、桩考图、道路考试项目)和考试方法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了解和掌握。
  十七、为保障申请考试的人员有一定时间掌握考试内容,合理安排考试工作,车辆管理所对申请考试的人员约定考试日期的期限为:约考科目一,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天。约考科目二、三可分别约考,也可两科同时约考。对持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应自发证之日起60、40、30、20天以后考试,并在20天内考完。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以及持外国驾驶证和国际驾驶证的,不超过20天。其他情况考试的约定日期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约定考试后,申请人未如期参加考试的,应再约定。
  十八、全国统一的科目一考试题库见附件五,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5%的题目。
  全国统一的桩考图见附件六。
  全国统一的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见附件七。其他机动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并参照“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予以规定。
  十九、比利时政府与我国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持比利时政府签发的驾驶证申请我国驾驶证的,免考,只签注C、D、E准驾车型。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正式文件及附件五、六随后印发)

                          1996年7月30日

附件一:       有关的驾驶证管理文件名



  1.《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 (89)公(交管)字第38号
  2.关于启用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3.关于贯彻《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89)公交管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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