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寒冷、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夏季炎热,住宅建筑朝西的房间室温很高。居住条件差,影响居住者的健康。本条规定,西向居住空间朝西或西偏南45°和西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设遮阳板或遮阳罩固定支架等设施,其西向外墙和屋顶应采取隔热措施,以保证居住空间基本的室内环境质量。
5.2.4 在我国,设有冷暖空调的住宅逐渐增多,一些地区对此类住宅的节能设计末加以重视。本条要求设夏季降温空调的住宅建筑,东西向或东西各偏南、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隔热。
5.3 隔声
5.3.1 为保证住宅建筑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住宅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设计最低要求为:
——住宅建筑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必须符合5.3.1条规定的指标。
——住宅建筑分户隔墙、楼板等部分的结构厚度、质量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和采取隔声措施以满足隔声要求。
——采用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防止结构传导的减振消声设施。
5.3.2 当住宅建筑在小区环境中处于沿街、邻近机房或锅炉房等噪声源大的外部环境条件下,住宅建筑设计应尽量将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以合理地布置房间,减轻噪声源的影响。如受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噪声源一测时,应采取封闭阳台,隔声门窗等处理措施,减轻噪声源的影响。
5.3.3 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的干扰很大,在住宅设计中应尽量避免与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应使这些房间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可布置壁柜、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隔离。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6.1.2 提出最低给水水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套内分户水表在额定流量下的阻力损失约为10kPa,一般燃气热水器要求最低静水压力约为40kPa,虽然有些热水器生产厂为适应少数低水压用户的需要,开发出水压力要求较低的热水器,但住宅的给水水压不宜因此而降低,以满足用户选用设备的通用性。
6.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规定住宅类建筑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静水压“宜为300—350kPa”、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接此范围设计,但允许稍有选择。
在具体工程中常遇略有超过的情况,例如十八层普通住宅,通常一~五层由城市自来水直接供水,六~十八层由高位水箱供水,如层高为2.80m,十八层配水点静水压如为5m,则六层配水点静水压为5+(12×2.8)=38.60m,虽不采取竖向分区,实践效果也还可行。根据给水配件的一般质量状况及住宅的维修条件,住宅给水压力又不宜过高,经多方征求意见,认为如取《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界的十八层,作为不应超过的上限较为有利,故限定为“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但在条件许可时,仍应以300-350kPa为宜。
6.1.4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预留安装其它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6.1.5 住户分别设置水表和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措施。管道、阀门和配件采用铜质等不易锈蚀的材料,方可保证检修时能及时可靠关闭。
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设于本套内,便于检修和疏通,可避免影响下层住户,做法有:提高卫生间地面,或卫生间地面楼板下沉,但都存在一定问题。难于实施而必须敷于下一层套内空间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使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时,能在本层内疏通,而不需影响下层住户,例如可采用能代替浴缸存水弯、并可在本层清掏的多通道地漏等。此外,有些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6.1.7 本条除规定了必须设置地漏的部位外,还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强调了对地漏的性能要求。
6.1.8 本条所指“垃圾间”,包括4.3.1条规定每层设置的“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和4.3.2条规定的垃圾道底部设置的“封闭的垃圾间”。为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需提供冲洗保洁的条件。
6.1.9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6.2 采暖
6.2.1 “集中采暖”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房间或各个建筑物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以城市热网、区域供热厂、小区锅炉房或单幢建筑物锅炉房以及单元燃气炉为热源的采暖方式,从节能、采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和住宅的卫生条件等方面看,都应是采暖方式的主体。某些地区虽具备燃油或燃用天然气设置采暖方式的条件,但除低层住宅以外,按套自成系统的可能性较小。住宅采用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以热水作为采暖热媒,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较为合理。
6.2.2 本条主要参照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的原则规定。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采用了与卧室相同的标准。建设标准较高、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有洗浴器的卫生间,宜按浴室标准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节能的出路,在于按户进行用热量计量和收费,但目前全面实施有较大的难度,需要通过试点,解决几个层次的问题,取得成效后才能全面推广。
在此之前,除了改善建筑保温之外,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住宅集中系统采暖的均匀性。为了提高住宅集中系统采暖的均匀性,应采用合理的系统制式,同时应使房间温度可调,即能分室控制温度。现在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例如:垂直单管系统的散热器上安装三通调节阀、垂直双管系统的散热器上安装高阻力调节阀或温控阀等。1996年,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的单管系统所有散热器上,全部增设了ST-11球形三通调节阀,使用效果很好,改变了室温过高或浪费能源的状况。
6.2.4 本条规定是为了采暖系统在检修和进行总体调节时,尽量不进入套内,避免影响住户。例如:环路检修阀门宜设于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检修阀门宜设于设备层或管沟内,采暖管沟的检查孔则不应设置于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