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各种过道在拐弯处应考虑搬运家具的路线,方便搬运。
  3.8.2 居住实态调查资料表明,居住者对贮藏空间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一些设置不当的壁柜被大量改造、拆除。其中因吊柜净空高度不够、壁柜净深不足等反映强烈。本条根据贮藏物基本要求,提出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
  壁柜常因通风防潮不良造成贮藏物霉烂,本条要求对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等容易受潮的壁柜应采取防潮措施,所有壁柜内均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做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见图3.8.3),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的最小宽度。
  a) 一边临空扇形楼梯(略)  b) 两边路面扇形楼梯(略)
  3.8.4 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自较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见图3.8.3所示。
  3.9 门 窗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攀爬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3.9.2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的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紧邻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3.9.3 居住生活中的私密性要求已成为住宅的重要使用要求之一,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本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如设固定式亮窗并采用压花玻璃以遮挡走廊中人的视线。
  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3.9.4 过去设计的住宅户门,一般没有安全防卫措施,普遍被住户改装或加装成安全门,本条要求设计就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并宜将几种功能如保温、防盗、防火、隔声集于一门。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向内开启的,可避免阻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设大小扇门、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3.9.5 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提出的,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时,应留有余地。
  4.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 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 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原因是: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平方米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平方米”,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 1.10m。
  4.1.3 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5.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面积增加也不多。
  4.1.4 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1(略)),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2(略))。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根据目前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这个高度是必要的。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应严防雨水倒灌。
  4.1.5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天津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50-100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并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本规范中规定“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