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间最小面积相吻合,即:每套使用面积=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十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住宅设计应避免穿越卧室进入另一卧室,而且应保证卧室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5平方米。本次修编分别提高为10平方米和6平方米,其依据为;
一、据对国外资料统计分析,普遍规定双人卧室大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大于6平方米,我国住宅面积小主要是卧室间数少,每间卧室最低面积不应过小。
二、据对近年来各种新住宅方案的统计分析,极少出现小于10平方米的双人卧室和小于6平方米的单人卧室。
三、根据实态调查,我国住宅的卧室普遍兼有供学习之用的功能,以床、衣柜、写字台为必要家具布置卧室,双人卧室10平方米单人卧室6平方米才能保证上述家具的布置。
四、在供主干户家庭居住的套型中(如两代居住宅),常有一间卧室需兼起居活动,这种兼起居的卧室必须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面积(2平方米)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
3.2.2 起居室(厅)在现阶段住宅套型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本条要求保证这一空间能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宜有良好的视野景观;最低面积尺度分析表明,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应在12平方米以上才能满足必要的家具布置和方便使用。
3.2.3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务、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应集中布置,宜有适当的直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尺度研究结果,只有保证3m以上直线墙面布置一组沙发,起居室(厅)才有一相对稳定的角落。
3.2.4 较大的套型中,除了起居室(厅)以外,另有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应太大,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降低了居住生活标准。
3.3 厨房
3.3.1 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平方米以上,实态调查结果表明,厨房面积小于4平方米时,难以保证基本的操作要求。三至四类住宅套型使用面积较大,有条件适当增大厨房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3.3.2 厨房应有直接对外的采光通风口,保证基本的操作需要和自然采光、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它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厨房应有可通向室外并开启的门或窗,以保证自然通风。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有条件时应尽量做到。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或改造时将带来极大不便。根据居住实态调查及极限尺寸分析,要求设计时设置或预留位置,并保证操作面连续排列的最小净长。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规定,当厨房的体积热负荷超过0.58KW时,必须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同时使用热负荷约为18KW,厨房体积小于32平方米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0.58KW/立方米。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2平方米,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3.3.4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袖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座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二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
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
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
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
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本条四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
3.4.3 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匝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要求计算的7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
3.5.2 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案竞赛、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分配、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一、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应列在套内面积之中。
二、跃层使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三、过去为了方便计算, 规定了将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计入使用面积,但在实际执行中矛盾很大,尤其在住宅商品化之后,将公共管井的面积列入使用面积卖给住户很不合理,同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不够准确。因此,本条改为不计入使用面积。
四、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
五、利用坡屋顶内做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1.20m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1.20m-2.10m的计入1/2;超过2.10m全部计入。按这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坡屋顶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该层的建筑面积相接近,能客观反映坡屋顶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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