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系统以及交通厅下属的公路系统、水运系统、运管系统、稽征系统可分别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分别负责申报;
交通系统各企业集团分别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各企业集团分别负责申报;
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武警交通指挥部分别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上述单位分别负责申报;
交通系统的科研、教育、水监、救捞、船检、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及通信等系统分别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部科技司、教育司、安监局、救捞局、船检局、水运司和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分别负责申报。
部机关及其他未归口的在京交通单位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部机关党委负责申报。
第十一条 文明行业实行预申报制度。申报工作从1999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参加当年评选的行业需要在上一年度的10月31日之前提出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文明行业的评审、命名工作从2000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申报部级文明行业的交通系统要在严格自查的基础上,填写部统一下发的《全国交通系统文明行业申报表》,并呈报创建文明行业自查报告,一式20份。
第十四条 部对文明行业的评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坚持两个文明建设统一检查考核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的方法。经审定符合文明行业条件的交通系统子行业将由部授予“全国交通系统文明行业”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在部党组织领导下,由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成立部创建文明行业评审领导小组,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及行业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领导,切实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档、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部级文明行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3年。被命名的文明行业在命名有效期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有效期满、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持续发展的子行业可向部提出申报,要求复审,经部创建文明行业领导小组复审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