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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6日)

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试行)
 (1998年7月7日交通部交体法发
 〔1998〕411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部决定在全国交通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为推动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文明行业是以“服务人员、奉献社会”为宗旨,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经济效益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行业;是文明单位建设在全行业范围内的发展和延伸;是全国交通系统行业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首先在全国交通系统范围内进行,以后逐步向全国交通行业延伸。交通系统内的文明示范“窗口”建设是创建文明行业的试点和楷模,交通系统内的文明单位建设是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和保证,交通系统内各个子行业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是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前提和条件。交通系统内各单位的思想宣传工作和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交通系统各个子行业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都要纳入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整体部署。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奋斗目标是:在今后10~15年内,把全国交通系统的各个行业建设成为文明行业。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指导思想和根据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四有”新人,树立行业新风,为交通改革和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技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交通职工队伍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主要标志的交通行业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在全国交通系统形成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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