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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1998年12月14日交通部交科教发
 〔1998〕773号文印发)


  为了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学技术成果,规范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等工作,以促进交通系统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和《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等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并针对交通系统成果管理的特点,特制订《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一般原则
  1.交通部归口管理和监督交通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具体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执行。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一般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
  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产品的性能和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3.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学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范围:
  1.列入部科技进步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列入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成果;
  3.交通部公路车辆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成果;
  4.部其它工作计划中的科技成果;
  5.少数部科技计划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能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或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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