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资助项目确定后,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要匹配相应的经费,并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受资助项目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由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向部科学技术司和人事劳动司提出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申请,同时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和有关资料及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条 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由部科学技术司组织实施。
四、人才考核
第十一条 部科学技术司每年组织对受资助人考核一次,在受资助项目完成后,对受资助人进行总评考核。
第十二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在项目验收时,或验收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总评考核的申请。
第十三条 对受资助人总评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受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
2.受资助人在获资助期间的获奖情况;
3.受资助人的学历、职称提高情况;
4.受资助人的专业水平发展情况;
5.受资助人的专业水平发展情况;
6.受资助人的培训、学术交流情况;
7.群众评价情况;
8.单位人事、业务部门的证明。
第十四条 部科学技术司会同人事劳动司组织考核组对受资助人进行考核。考核程序为:审查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专家对受资助项目的评价;受资助人的答辩;做出书面结论。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视为考核通过。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获得者;
2.列入国“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4.列入部“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5.交通部“青年科技英才”获得者;
6.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7.博士生导师;
8.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论文三篇以上;
9.在所在省、市获得等同于以上各项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终止或拖延资助项目,受资助人的工作调整需报部备案。受资助人若属非正常工作调动调离本单位或原工作岗位,都将视为考核不合格,所受资助项目也将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