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2日交通部交科发〔1998〕322号文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择优资助工作,加强对获资助项目及人选的管理,促进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获得“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项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主要用于项目的管理、鉴定、评审验收和资助人的考核验收。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部科学技术司和人事劳动司为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受资助项目和受资助人的管理工作;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的科研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受资助项目和受资助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跨世纪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受资助项目的立项、审定、签订合同;安排项目经费;对受资助人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受资助人的培训交流活动;组织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对受资助人进行考核验收。

三、项目管理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与管理按照《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受资助的项目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进度和经费安排执行。如需对合同书中所列内容进行调整时,由受资助项目的所在单位向部科学技术司提出正式报告,经核审后执行。如受资助的项目未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部科学技术司有权终止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